第一条为推进工会改革,规范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,根据《浙江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》(浙委办发〔2013〕5号)和《浙江省聘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(浙总工发〔2014〕40号),结合义乌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化工会工作者,是指市总工会公开招聘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。
第三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由市总工会派驻镇(街道)或在市总工会工作。派驻镇(街道)人员,实行市总工会和镇(街道)总工会双重管理,以市总工会管理为主,所在镇(街道)总工会协助管理。
第二章 招聘
第四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工作由上级工会组织实施,市总工会负责报名、考察、公示等工作,并将招聘结果报上级工会备案。
招聘工作坚持公开、公正、竞争和择优录取原则。
第五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条件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政治素质过硬,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;
2.热爱工会事业,善于做群众工作,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,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、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,熟悉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;
3.年龄在40周岁以下;
4.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;
5.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;
6.身体健康;
7.同等条件下,有群团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。
第六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。劳动合同由市总工会与聘用人员签订。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,试用期为六个月。合同期满后,按照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由市总工会根据受聘人在前一个合同期内的表现和本人意愿,确定是否续签。
第三章 等级评定
第七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分五个职级,其任职和晋升条件为:
一级:初入工会工作。
二级:在一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,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。
三级:在二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,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。
四级:在三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,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。
五级:在四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,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。
第八条 中层副职参照三级,中层正职参照五级。
第九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原则上逐级晋升。任职期限内,年度考核优秀的,可提前半年晋级;考核合格的,延后一年晋级。
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
第十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、福利待遇参照本市社区工作者。工资由基本工资、工龄补贴、职称津贴、绩效奖、其他津贴等构成。
1.基本工资。一级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对应一般社区工作者,五级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对应社区工作者中的正职。根据当前本市社区工作者职务等级工资标准,制定各等级职业化工作者的基本工资标准(见附件1)。
2.工龄补贴。从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之日起算,每年30元(个人缴纳年度不予计算)。
3.职称津贴。取得二级、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证书的,从次月起每月给予400元、200元的职称津贴,以取得的最高职称为准,不累计叠加。
4.绩效奖。绩效奖分为月绩效奖和年终绩效奖。月绩效奖总额为每月500元,根据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月度清单完成情况考核发放。年终绩效奖金基数,根据当年社区工作者奖金基数确定。年度考核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人员奖金发放系数,根据当年市总工会考核办法确定。
5.其他津贴。含交通补贴等,按每月500元标准发放。
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的规定,为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缴纳“五险一金”,即住房公积金、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。
第十二条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享受带薪年休假、体检和疗休养等福利待遇。
第五章 管理考核
第十三条考核对象。下派到镇(街道)总工会工作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(在市总工会工作的人员,参照市总工会干部职工考核)。
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。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,以定量考核为主;坚持平时与年终相结合,以平时考核为主。
第十五条月绩效考核。根据每月工作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10元/分(见附件2)。
第十六条年终绩效考核。根据全年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。包括出勤情况、月绩效综合得分、年终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、所在镇(街道)总工会主席评价、根据所在镇(街道)总工会年终考核结果赋分等。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人数的比例,根据当年市总工会考核办法确定。具体赋分办法见附件3。
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解聘、调整岗位、晋升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得分末位者,第一年诫勉谈话,第二年予以辞退。严格执行市两办“正风肃纪”有关文件规定,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,一律予以辞退。
第十八条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群众举报、申诉、控告的重要情况,突发性重大事件等,应及时准确地向所在镇(街道)总工会主席报告;离职、报考其他岗位和个人其他重大问题,应及时向市总工会组宣部报告。
第六章 培训、指导、挂职交流
第十九条完善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40学时。新选聘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必须经过上岗培训,持证上岗,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应当按照要求,参加或列席市总工会的有关会议,参加各类学习及培训。
第二十条建立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例会制度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交流通报工作情况,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,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,加强对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,实行职业化工会工作者“上挂培训、横向交流”制度。上挂培训,指抽调优秀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到市总工会部室工作;横向交流,指根据工作需要,选派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跨区域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市总工会建立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档案,记录基本信息、起始时间、岗位工作、薪酬、培训、考核、表彰等情况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;如有与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义乌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基本工资标准
2.义乌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月度工作清单
3.义乌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年终绩效考核赋分表
附件2:义乌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月度工作清单.docx
附件3:义乌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绩效考核赋分表.docx